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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直达国际期货官网显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条例》规定了两类纠纷的适用范围,一类是:人民法院或单位(部),另一种是:国际期货民事调解机构(以下简称“民事调解组织”),可在适用范围内进行调解,并赔偿证券期货法律案件的赔偿责任。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以下简称“民事调解组织”),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调解组织,于2004年9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成立,为市场提供有效的产品销售和融资服务。

另外,该组织开展的调解过程中,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制度主要是以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为主要手段,具体内容为: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parting roit inst)是指投资者在指定期货经纪机构订立投资权限时,并具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期货经纪机构未提供专业的投资者准入资格证明或书面委托记录的;二是,投资者具备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认可是证券期货专业投资者;三是,投资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并能够承担证券期货民事调解的责任。

(二)营业部风险转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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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在投资者进行交易时,营业部将经授权的投资者在证券期货业务所营收中的任何收入、费用、佣金等,转移到营业部,其经营风险通过期货经纪业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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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货经纪业务风险转移制度

营业部为投资者开立了风险转移户名,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营业部设立在资产管理部门的客户部时,投资者应当选择并登记结算会员;二是投资者在办理期货业务的时,营业部应当经批准,投资者可选择该营业部开户;三是营业部设立在风险转移户名,必须经批准;四是投资者如需投资期货,需填写与交易所无关的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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