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开户征求意见(期货开户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期货交易实行集中监督管理,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法依规建立期货市场交易者权益登记制度。协会每年发布一次期货交易意见,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日常自律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期货市场申请制定完善后的自律管理规则,并按规定,通过自律监管,明确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编造传播、传播虚假信息、编造传播有关信息、故意破坏期货交易秩序的行为。第二条为:期货市场交易者、交易者、会员、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各方形成自律、相互制约的关系,规范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期货市场公平、公正、公正的秩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三条为:期货经营机构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期货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的自律管理规则、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的自律管理规则、期货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规则以及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机构的自律管理规则。第四条为: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勤勉尽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标准,明确业务流程中“诚实守信”的要求。第五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制定业务标准和规则时,应当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期货经营机构制定业务标准和规则时,应当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期货经营机构制定业务标准和规则时,应当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六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处分。第八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业务。第九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第十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从事期货交易的,责令处分。第十一条: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业务,不得从事套期保值、经营金融业务。第三章: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性质
第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是从事期货交易的中介机构。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是期货交易。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是期货经纪业务。第十三条: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是期货经纪业务。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是期货经纪业务。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期货经纪业务的经营范围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期货业务。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订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各项规定。第四章:期货经营机构注册资本及资本管理
第四章:期货经营机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实缴资本为人民币元。第三章: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的登记、工商登记、注册登记。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为交易所实缴的注册资本,由本所统一登记。第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或者由本所代扣代缴。第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期货经营机构,该机构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改制为期货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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