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期货被监管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这一领域受到的监管和处罚将直接涉及范围非常广。证监会公布的监管类型包括:
1、 联合证监会、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经纪公司和其他有关机构制定、发布、管理和监控发布风险控制指标,并规定实施细则。
2、 开展期货交易,属于新证券法限制从事的交易行为,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从事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或者不履行或者不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职责的行为。
3、 擅自违反或者未及时履行或者不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4、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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