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外汇期货交易适用情形:
(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决定暂停或终止其外汇期货交易;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外汇期货交易。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决定暂停或终止其外汇期货交易。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或者终止其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外汇期货交易。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暂停或终止其期货交易;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其期货交易。
(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其期货交易。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其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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