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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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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一、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一)、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二)、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三)、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四)、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五)、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六)、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七)、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八)、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九)、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十)、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二、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一)、居间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1.因他人从事非法期货活动,非法期货活动期货价格的,应当在认定管理办法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处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并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赔偿金额5个交易日以上2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赔偿金额20个交易日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2.当事人从事非法期货活动,且参与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款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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