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
1、交易所限仓标准
根据期货交易所对限仓标准和交易所限仓标准的调整,原有铁矿石期货、豆粕期货、棕榈油期货、PTA期货、液化石油气期货、PTA期货、聚丙烯期货、甲醇期货、PTA期权、菜油期货、甲醇期权、纯碱期货、棉花期货、菜籽粕期权、甲醇期权、PVC期权、聚丙烯期权、PVC期权、聚氯乙烯期权、豆油期货期权、PVC期权、液化石油气期权、聚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豆粕期权、乙二醇期权、豆油期权、铁矿石期权、液化石油气期权、聚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聚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聚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聚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聚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聚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和聚氯乙烯期权、聚氯乙烯期权共设11个期货品种,其中棕榈油期权合约上市运行平稳,已上市交易的5个期权合约运行规范,并已形成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2、交易所限仓标准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大商所将不设定市值标准,采用市值标准为公司核定的交易所限仓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的限仓标准、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限仓标准。
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的限仓标准,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限额标准及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限仓标准,以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限仓标准,修订后将适用其规定。
3、交易限额
上期所合约的交易限额为成交金额的10%;大商所合约的交易限额为成交金额的3%;郑商所合约的交易限额为成交金额的10%;上期能源合约的交易限额为成交金额的5%。
4、每日结算制度
结算的基本要求是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时,会员该持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场,交易所向客户发出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监管信息。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时,会员该持仓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向客户发出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监管信息。大户报告是期货市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监管信息形式。大户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大户利用资金优势控制市场,而控制市场风险。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一品种交易保证金不足,其需强行平仓的规定是:当客户某品种某月份合约的持仓量与某一月份合约持仓量之差达到5%时,客户又该该当日以对冲或平仓的方式了结其持有的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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