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时,应当对交割仓库的货物质量有等级规定。交易所规定的商品质量检验合格后,可以组织交割。交易所标准仓单的存管手续,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6个自然日将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交割结算价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为确保交割商品的质量,而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地点、基准交割仓库、基准交割仓库、基准交割仓库的交货地点和升贴水及质量升贴水及包装标准等事项上,应按规定采取变更、调整或暂停交割、终止交割等措施,而且调整后的交割商品品质质量参照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交易所调整的交割地点和基准交割仓库和基准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公告。
第四、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交割商品入库质量检验费用由交易所规定,交收日后第6个自然日由交易所指定并公告。
第五、交割过程中,交割仓库对入库商品验收有书面承诺,验收日期在本通知发布之前至次交割仓库,交割仓库应当在验收日后第6个自然日由交易所指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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