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改变(股指期货过度交易的标准)(1)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期货公司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2)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评分不低于80分);
(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5)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7)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2.(二)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修改
(1)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原油期货交易规则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3)交易所修改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4)客户资料修改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5)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6)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0个交易日
(7)股指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8)中证500股指期货的交割日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9)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相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10)股指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11)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2)股指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14)交易所实施股指期货交易开户后,必须在交易时间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5)交易所执行客户申请后,在交易时间内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如有需要,可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或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股指期货客户交易编码。
(16)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7)股指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18)、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19)新上市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20)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21)交易所实施存量股票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22)未继合约、未完成合约、结算、交割、银期转帐等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23)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24)股指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25)、期权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26)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27)股指期货交易时间调整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28)中国证监会通知,根据《关于调整a股市场交易时间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119号)精神,自2011年10月18日上午开市起,对相关证券的交易时间调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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