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期货多头策略(期权合成股票多头策略):买方市场(期权合成股票多头策略):
根据大商所规定,期权成交时,买入开仓的合约月份的成交量自动计入当月期权的买方开仓数量,当月为期权合约交割月份的成交量自动计入当月期权的卖方平仓数量。买卖双方在买卖成交当月期权合约的同时,按"买入开仓"原则进行执行,买方按照买方双边价格卖出认沽权利。
交易所的主要工作是根据上市的产品不同,保证金比率、交易限额标准、结算价交易限额、持仓限额标准、投资者类型等内容,对做市商制度进行调整。
二、期货市场做市商制度主要做市商业务
我国首个实行期权做市商制度的期货做市商制度,是指对期权做市商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有条件的交易,包括:
(1)持仓量限额,是指当客户持有的期权合约的价格涨跌幅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持仓限额;
(2)限额平仓限额,是指当客户在期权合约上的持仓量超出该市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客户进行平仓,交易所对客户的平仓价格进行摘牌;
(3)交易限额,是指客户当天开立的期权合约上所有看涨期权合约的成交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4)头寸净额,是指投资者当天卖出的看涨期权合约上所有看跌期权合约的成交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三、期货做市商制度的具体做法
(1)做市商制度,是指期货交易者、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客户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所从事的期货交易进行集中结算,以换取结算、交割的场所或者、设施服务的目的。
(2)双向报价制度,是指期货交易者既可以通过买方向卖方或多头卖家的报价,也可以同时通过卖方向相反的方向报价来进行买卖。
(3)保证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的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金不足的资金,通过结算机构向期货交易者进行结算,同时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者收到期货交易者的追加保证金。
(4)交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同时进行货款和实物的抵消,以实现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制度。
(5)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6)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7)交割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8)交割方式,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收时间,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来解除到期未平仓合约的义务。
(9)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的交易保证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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