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黄金跟原油的涨跌关系和期货原油的涨跌的关系
黄金原油跟原油的涨跌关系
做黄金期货为什么交易要做黄金原油
黄金期货是以“盎司”为交易单位的,而黄金原油则是以“毫克”为交易单位的。黄金原油期货交易规则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盎司”为交易单位的期货品种,黄金原油是期货交易的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期货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74号)文件精神,证监会决定自2007年9月6日起,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下称《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下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下称《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保证金监控细则》(下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订。
修订稿是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下称《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及《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下称《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根据修订稿规定,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单位签订开户合同,授权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真实资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投资者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向其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为其开立真实资金账户。
《期货经纪合同》已刊登于2007年9月5日,《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保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双方同意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投资者若咨询的是投资者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的开户事宜,《期货经纪合同》及投资者关于开户事宜的说明、交易资金存管协议等文件中均含有《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都是投资者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资料,投资者的交易委托资金在期货经纪公司存管银行时,由其提供,且投资者的名称和账户仍在该银行开立。
《期货经纪合同》中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但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选择先借后还的方式。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可以直接在其合同中确定。
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不需要付纳保证金。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纪公司应当在其交易系统上规定其客户的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经纪公司在每次交易前对客户保证金应进行风险监控,其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提示的交易风险。
(一)客户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
第一百零三条 客户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为:
(一)客户保证金比例
客户保证金比例指交易所规定的最高最低保证金标准,期货公司会在交易所保证金比例上进行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
(二)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
(三)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
(四)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
1.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
(五)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
(六)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
(七)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
(八)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
(九)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比例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
4.其他比例
此外,还有部分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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